商帐追收案例:“背面条款”不可忽视
2009/8/3 12:38:33
一、案情

国内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价值73万美元的镁粉出口贸易合同,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理由为B公司突然收到法院的“止付令”,该笔货款被冻结,无法支付给A公司

经调查发现,该“止付令”涉及另一宗贸易纠纷:英国C公司向法国法院申请冻结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货款。进一步调查显示,C公司曾经和A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C公司出口镁锭。但A公司最终未履行合同,C公司向英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胜诉裁决,最终裁定A公司由于违约应向C公司赔偿损失。C公司继而向法国法院申请该“止付令”。



二、分析

A公司在收到仲裁机构的通知后,向仲裁机构提出与C公司签订的只是一个意向书,并非生效的贸易合同,同时也不存在任何的仲裁条款,所以认为该仲裁机构没有资格主持仲裁,A公司只接受在中国进行仲裁。仲裁庭决定首先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以便确定该仲裁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

在开庭过程中,C公司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包含标准条款,而标准条款的第七条即为仲裁条款。C公司的当事人在证言中声明标准条款的复印件曾通过普通方式邮寄给A公司。即使A公司没有收到,C公司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A公司知道标准条款的存在,因此标准条款应当成为合同的一部分。C公司同时提供了支持其观点的法律资料并援引了相关的判例。而A公司坚持声称未收到相关标准条款。

仲裁员首先就下述两点进行了确认:第一,在合同的顶部有黑体字标明“在此确认我方从贵方购买货物以及贵方向我方出售货物将受标准条款的约束”;第二,虽然C公司提供了邮寄合同的邮局回执,但由于A公司声明没有收到该带有标准条款的合同,仲裁员将在假定A公司没有收到上述标准条款的情况下进行裁决。

在标准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上,C公司坚持要求适用英国法,而A公司在拒绝适用英国法的同时,没有提供任何与该问题相关的中国法的规定,仲裁庭最终选择适用了英国法。

根据英国相关的判例,仲裁庭认为,标准条款能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取决于一方是否给予相对方足够的提示,以使相对方知道或理应知道标准条款的存在。显然,合同顶部的黑色字样表明存在此标准条款,A公司的当事人具有多年的国际贸易实务从业经验,理应对该提示给予应有的重视。即使A公司没有收到该标准条款的原件,但A公司有足够的时间要求C公司提供该标准条款。而事实上,A公司从未提出过类似要求,相反,C公司在A公司没有要求的情况下主动邮寄了该标准条款。因此,C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标准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标准条款中的仲裁条款,仲裁机构最终认定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并对案件做出了裁决,A公司最终败诉。

三、启示

在国际贸易中,出于方便的考虑,许多公司都有自己通用的合同范本。其中一些范本在合同的背面针对一些特定事项进行了约定。买卖双方都希望合同的订立有利于己方,所以发出要约的一方大多会使用自己的合同范本。而在贸易过程中,很有可能没有将背面条款传真给相对方。相对方由于不够谨慎,或者基于老客户等原因对背面条款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未对背面条款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签署了合同。在发生纠纷以后,受制于条款的约束,使己方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仲裁是当事人选定的非官方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的选择应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本案中由于A公司未对合同的背面条款予以合理的重视,导致最终败诉,严重影响了自身权益的维护,也给其他出口企业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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