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提单诈骗及防范案例
2009/8/3 12:25:42
 

国际贸易提单诈骗及防范案例

所谓的空头提单诈骗就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量,而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会同其它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夭夭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许多国际骗子经常利用这一方法进行诈骗勾当,他们每每先与对方进行几次小额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来一次大的瞒骗“利用空头提单"的诈骗虽然受损失的大多是买方,但有时会泱及船方(特别是在货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以下的国际著名案例便是一个典型。


        伪造提单进行诈骗的防范: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自新加坡装伪造了一张载20,000吨糖的提单向银行结汇,拿到款走了。而索马里政府就心安理得等侯着心目中的20,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觉只有500吨,一怒之下降罪于船东,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领事出现交涉,索马里政府亦不予理会,最后鉴于国际舆论及外交压力,才迫使索马里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已遭受到很大的损失,该船的船长亦在返抵希腊时心脏病发身亡,这样一场无妄之灾就是由国际骗子一手造成了。诸如这类骗案的受骗对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原因是:(1)他们买货都喜欢用投标的方式来获得最低价,住住忽略了对于卖方的认识,乱签买卖合约,忽视对卖方的信用调查,就贸然开出信用证证给没有“信用"的人。这样就很容易被骗子所利用,骗子当然可以轻易地以最低价中标,因为他们几乎不用成本。(2)第三世界国家大都对国际贸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单证(即卖方发票shippers Invoicce、装船提单Shipped Bills of lading、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为议付条件,为议付条件,亦使骗子们有可乘之机。针对上述两点,受骗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方法是,(1)小心选择卖家,对其信誉要有所了解,叫价最低的未必是理想的卖家,否则随意向他人去买货,只求低价,买家就有可能遭受损失。(2)信用证开出的议付条件,除了上述三种必须的基本单证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检定文件,例如,由有名望的公证人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定证书或可规定只有驻当地使馆鉴证才能确定货物已如数装船等。
        利用期租(Time Charter)船的行骗及其防范:这类诈骗主要是指国际诈骗犯只要付首期的租金(通常是15天或30天的租金)就可以以期租方式租入船舶,同时自己就以二船东的身份(disponent owner)以程租船的方式把船转租出去,并要求付货人预付运费,等到货物装妥船长签发了已付运费的提单后,收到运费的二船东就溜之大吉或突然破产、倒闭,留下的只是原船东面对提单项下的责任。原船东于是就成了这类诈骗案的受害方,因为原船东的提单表明了他负有不可推卸的承运责任,尽管运费己被二船东骗走。在这种情况下,原船东要完成预定的航次,就要付很多的航次费用,如物料、燃油、工资、伙食、卸港费等等而其收到的首期或首二期的租金是且然不足以弥补这类开支的,但由于船东提单的存在,他就必须完成这一承运任务,否则就是违约.以下成是二个租家诈骗的国际若名案例。
        1960年香港船东所有的“Mandarin star”号货轮,某次装货到日本大阪,将抵目的港时租船人公司突然宣布破产倒闭,船东再也收不到租金,于是就拒绝驶往大阪并要挟收货人再付运费,否则就将货物卖掉,收货人拒不再付款,船东果真把船驶往香港,把货卸岸入仓,并已与人洽妥价,准备把货卖掉.收货人闻讯后成立即向香港法庭申请禁令,并向船东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一切损失,结果船东败诉并输得一败涂地并因此跳楼自杀。
        又:1978年希腊货轮 "siskina"号自欧洲运货住沙特阿拉伯,在船长签发了预付运费提单后,租船人公司倒闭,船东撒野不肯过苏伊士运河,要求提单持有人再付运费。由于所装货物很昂贵,提单持有人不得已只能再付运费予船东;本来船东已收到足以完成航程的款项,但船东仍贪得无厌;仍将货卸塞浦路斯(在当地要取得法庭禁令禁止船东将货物卖掉是很困难的,而且黑市交易很多),该轮后在返希腊入坞的途中沉没。提单持有人平白遭受双重损失。
        海运中这类利用期租船进行诈骗的案件频频发生的一些主要原因在于,(1)近年来世界航运业竞争十分激烈,世界租船市场的供远大于求,如果原船东再对租家挑来捡去,可能就没生意了,实际情况是常常四五条船争一个租船人,所以难免上当受骗,香港大大小小的船公司没有一家幸免过此类诈骗。(2)世界租船市场上的经纪人(ship Broker)间的竞争也十分激烈,这样会有部分经纪人对信用不好的租船人,虽其自己亦对租船人的信用有怀疑但仍向船东推荐为第一流的租船人。但也有时候是由于经纪人的业务水平不高而造成推荐失误的。(3)行骗的租家十分狡猾,他们往往和原船东或别人先做一、二票货的生意来获得好的信誉,为自己创造好的佐证,然后就进行一次数量和金额都较大的租船诈骗,得手后就逃之夭夭,或者干脆立即用另一个新的公司名字登记,这家新的公司与其它信誉昭著的公司一样完全没有投诉的记录,于是船东又容易上当了。
        对这类诈骗的最好的防范措施是船东加强对租船人资信的调查,具体可到船东会BIMCO (Balti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查看租家过去有无被投诉的记录,到银行了好租家近期的财务状况,如果情况不妙应断然拒绝租让,另外还应尽可能不与来历不明的租家进行业务交易以免被经常换名称的纸面公司所坑害。值得一提的正在船东受片骗上当已成定局的时候,船东还应尽可能地保持理智,切不可采取通过要挟货主以转嫁损失的做法,要不然将受到货主的起诉,而遭受新的败诉的名利双重损失,正确的做法应是吸取教训完成航运。
        提单未到,骗取开证行提货担保的诈骗: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地。银行通常要保证对船公司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在客户信用不好时就可能发生冒领货物的情况,那么出担保的银行成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以下案例成是很好的一个佐证。
        1990年,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克尼有限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是从日本海运到香港的一批手表,允许分运。由于日本到香港的航程很短,在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到开证行之前,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有3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经办合签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捉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出具提取价值为10000美元的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近洋贸易中,邮寄单据往往需要一星期以后才能到达开证行,再则申情人的信用额度也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个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尼克有限公司倒闭了,它的董事们都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成收到了第二批单据,但金额是20000美金,且然信用证下只能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提走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000美元的宝石手表的第二批货物。原来该客户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货物。
        这一类围绕提骗取担保的诈骗案件之所以能够得手的主要原因在于,(1)在未收到单据而出具提货担保时,银行不可能象在收到单据后出担保那样知道货物的详细情况,诸如货物的件数、唛头以及提单的编号等重要内容银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银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货价和笼统的货名。(2)行骗的进口商有一定金额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这样就容易给出具担保的开证行造成一个所借单据金额未突破赔偿担保金额的假象。(3)行骗者往往还利用相同的货名以蒙弊船方,从而提走别人的货物。
        防范这类诈骗有效措施有:(1)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唛头,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并应加信用证号码。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货物,出担保的开证行成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了。(2)开证行还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情资料,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是否真的有这笔货物,以进免受骗。(8)开证行还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象上述案例中只有一万美元;并且还可要求他提供担保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所有权移转与风险承担:我国,物权与债权,物权法与债权法相比,理论研究和法律运用都明显不足。在物权法制订提到立法议程时,结合实际对物权法问题及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进行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此,借鉴个案就买卖合同项下的物权移转和货物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分析,意义重要。
        一、案例:某甲汽车销售公司(下称汽车公司)刊登报纸广告称,该公司对购买汽车的客户,提供免费代理办理保险手续和安装登记牌照的“一条龙”服务。某乙(下称买车人)持该报纸广告去汽车公司,订立汽车买卖合同,并依约定价格交付了车款。提车时,买车人认为自己登记牌照有选择牌照号码的机会,故提车后自行到保险机构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并自己将车开回家中。数日后,买车人欲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牌照,但新车“移动证”已经过期,遂邀请汽车公司员工某丙(下称员工某丙)并让其驾新车与自己一起办理登记牌照。途中不幸遭遇事故,新车受损。此时,是更换新车还是修理,买卖双方争执不下:买车人认为,新车尚未登记牌照,汽车公司提供的“一条龙”服务没有履行,故新车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车人,加之事故又是汽车公司员工某丙开车所致,因此汽车公司应为其更换其他新车。而汽车公司称,买车人依买卖合同如期提走了合格新车,汽车所有权因此转移;买车人自行办理了保险,将车开回自己家中,从而放弃了汽车公司广告中对买车客户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因此不存在更换新车问题,仅仅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本案中,甲乙双方是否更换新车的争议,在于新车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这是该案的一个首要的和基本的问题。
        二、分析:本文仅就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的物权移转和风险负担,以及“一条龙”服务的法律性质做一分析。物权是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或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其体现了以财产所有权的三元结构: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和类物权(占有)。买卖合同确立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标的物与价款的物权——主要表现为所有权或经营权与价款的对换关系;买卖合同有效履行的结果,是标的物和价款物权的移转。买卖合同下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如非买卖当事人的标的物承运人对买卖或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物毁损灭失后果应当负担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等因素,是物权转移的界限和标志;同时也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或第三人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条件。因此,买卖合同下的物权移转与标的物风险负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否当然产生标的物交付义务,是物权债权关系理论应当解决的问题。物权行为理论认为,当事人在买卖过程中为达到交易目的,应当实施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分别是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当事人以交易目的订立的买卖合同,仅在买卖双方之间确立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不能发生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移转的当然结果。如果买卖合同双方意欲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还必须在债权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专门的货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移转合同,即物权合同。据此,物权合同进行的买卖标的物交付,才产生所有权或经营权移转的法律效果。此种物权行为理论下,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截然分开,形成了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和立法。如德国民法典就是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法例,学说上称之为形式主义;其他多数国家立法则否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如法国民法典。立法上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决定了买卖过程中当事人是否需要另行订立物权合同。我国法律认为,买卖合同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而且合同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合同的效力,不须订立物权合同。所以,本文汽车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后,即可径行交付汽车和价款,这种交付是买卖合同的当然效力。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兴中道富华阁三楼     珠海市香洲区健民路147号      邮编:528403
电话:0760-88300975、88300976    传真:0760-88303977     网址:http://www.gdwlht.com     
版权所有: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
友情连接:中山市司法局中山市律师协会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中国商事仲裁网